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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草案面世以来,广大自媒体人进入一种普天同庆的欢乐氛围,欢呼自己辛苦经营的账号成为法典认可的虚拟财产,可以被子孙后代继承,成为一种新形式的无形财富。《民法典》将《继承法》中的对于遗产范围一一列举式的规定调整为概括式的规定,即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继承,包括虚拟财产,当然根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除外。那么,自媒体账号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从而进入能被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关于账号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上海市二中院在微信公众号分割第一案【(2019)沪02民终7631号】中给出了司法判例中的判断标准。独立性(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商业盈利价值(微信公众号不再局限于单一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其功能得以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自媒体人,你们的账号满足以上三点吗?若满足,那恭喜你,你的账号就是你的虚拟财产了!当确定辛辛苦苦经营的号是虚拟财产后,自媒体人又想知道——我的号值多少?知名公号“李叫兽”在创立一年多后,被百度以近1亿价格收购;2016年底,美盛文化以2.18亿元收购了星座类微信公众号“同道大叔”72.5%的股权;2018年4月A股上市公司瀚叶股份拟作价38亿元收购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量子云100%股权;同年5月,腾讯以3000万元 A 轮投资公众号“差评”……可资本世界的绚烂光华于我们而言不过天方夜谭,司法实践中的定价方式才是适用于每一个自媒体账号的标尺。微信公众号分割第一案一审诉讼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电脑配对确定由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进行评估。立信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以市场法、收益法(估测微信公众号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资产基础法,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0,000元。一审法院以该报告为基础,从公众号的概况、发展历程、影响力、传播力、预期收益等各个方面考量,且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最终一审法院定价340万元。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最终的定价。所以,粉丝数量有多少?发展历程如何?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运营理念和文化?在圈子里的影响力大小?现有的既存收益有多少?未来发展预期在哪些方面取得收益?持续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如何?以上都是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自媒体账号价值时参考的因素。自媒体人们,你们可以通过与前述案件的横向比较大致估算自己的账号价值,在有需求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精确评估。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自媒体账号又如何实现继承呢?对账号是法律上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其附属的信息资料又如何能被继承,是通过转让?还是通过信息迁移?
无论是腾讯微信公众号还是微博账号,申请前的用户协议都有类似的条款:用户只享有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归于微博平台/腾讯公司……既然如此,我们还能对账号处分甚至继承吗?
首先,我们确认用户通过自媒体账号发表的文章、照片、数据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用户,且账号的无形价值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也属于用户。但是,按照上述用户协议的逻辑,账号的“号”本身与数据内容、无形价值的权属人出现了分离,而不再统一于同一个主体。然而,内容和附属价值的行使和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却又必须依靠“号”本身,这就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对此,游戏界也有着同样的“苦恼”——游戏运营商在玩家注册的服务使用条款中,往往约定玩家所拥有的游戏IP归属于游戏的著作权人或运营商所有。易言之,玩家对于其账号投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仍然仅只是获得该角色及角色背包内物品的“使用权”。以(2016)京0108民初11200号盛燕华诉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空中信使)、杨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空中信使公司申明了账号权利人的唯一性,其并不支持账号在市场上流通。盛燕华作为空中信使公司的实名玩家,亦应在注册时注意并知晓该约定。可见,目前的实践操作和司法认定的发展阶段确实将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分为二,即用户只是对账号中的内容、余额及其他附属信息享有所有权,对“号”本身只有“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公众号自2017年2月28日起,实施账号迁移政策——允许微信订阅号和服务号在不变更账号主体的情况下将一个账号的粉丝、违规记录、文章素材等内容迁移至另一账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实现用户的数据内容和无形价值的转移方式,使得所谓的“使用权”变得更有操作性。但从继承角度上来看,笔者更愿意将我们对自媒体账号的权利界定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从物权的角度上看,账号“使用权”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制的处分(用户可申请注销,但同时平台在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注销、冻结或收回账号)等权能,因此在法律属性界定上更接近于用益物权。|腾讯微信: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等方式使用微信账号。|新浪微博:博主死亡的,需提供博主死亡证明和户口簿有效内容的电子图片或复印件、亲属签署的授权书,核实通过后会将微博账号保护并移交到新的账号持有人。可见,在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的背景下,腾讯禁止继承,微博在证明的前提下可以移交账号的“使用权”到新的持有人。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用益物权的继承,同时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自媒体账号的继承问题一定会随之而来,单单规定“不能继承”定然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网络虚拟生活相适应,且这样的规定可能存在排除账号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就现阶段而言,笔者对于自媒体账号的继承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首先,笔者认为应将账号及其附属信息分为账号“使用权”和附属信息的所有权(含知识产权)。对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从用益物权的角度上看,笔者认为可以实现继承。在变更实名认证的主体后,继承人将对继承的账号继续运营。当然了,在瞬息万变的今天,继承人运营的账号显然没有原来的“味道”。是否适用新的理念,新的运营方式,又是新的运营人需要考虑的事情。(1)对账号内的知识产权类内容产出,其财产权可以继承。(2)对账号内身份性质强的、隐私类信息,寻找合适的隐私保管人(笔者认为平台并不是最好的隐私保管人),不进行继承。(3)对粉丝、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力的荣誉信息、违规信息等可以随账号一同继承。由于目前平台的规定并没有于继承一事上做出突破性规定,单单基于平台实现继承也仅仅限于余额等可转现的权益。在不远的将来,笔者建议自媒体人在现有继承的法律规定下,采取阶段性公证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固定账号的数据信息。在公证基础上再选取不同的继承人与继承方式,或是转移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是选取“继任”的“使用”者、又或是挑选合适的隐私信息保管人。咨询法律或获取更多精彩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或加微信54446700,注明读者。 #性事旦旦,#贼爱国,#涩狼起居注,#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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